□晨報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王治國
  市面上售價4000元以上的裸鑽,1號店的入駐商鋪只賣1000元!這不是促銷,而是商鋪馬虎大意標錯了價格。
  儘管商鋪緊急修改,但13分鐘內仍然有67筆訂單。由於商鋪不肯發貨,1號店遂根據規則,以每單補償200元的方式,勸說消費者取消訂單。但商鋪不同意補償方案,1號店隨後凍結了該店鋪。
  商鋪不服,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賠並要求解除合同等。近日,自貿區法庭作出判決,1號店有權就商家不發貨等行為進行處理,無需賠償,但允許雙方解除合同,並返還保證金等費用。
  裸鑽售價標低了3000元
  深圳幸福久久珠寶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幸福久久”)在1號店開了家網店。今年3月18日,“幸福久久”發佈銷售一批30分—39分的裸鑽,其市面售價為4000元以上。然而,由於工作人員馬虎大意,該批裸鑽上架價格標註為1000元。
  發現錯誤後,工作人員緊急將價格修改為“訂金”,但系統顯示,13分鐘內,仍然出現了67筆訂單並付款。
  “幸福久久”覺得,如此火爆訂購很不正常。“當時,我們與1號店溝通,建議取消訂單,並第一時間和客戶溝通,但客戶的名字、地址都不詳,且態度惡劣,一定要我們發貨。我們認為遇到了團夥敲詐,到公安報案並把求助回執交給了1號店。”
  基於上述理由,“幸福久久”未向這67筆訂單發貨。
  由於出現大量投訴,1號店隨後根據規則對顧客進行補償,並於3月25日凍結了“幸福久久”在1號店的商鋪。
  網店起訴1號店索賠百萬
  “幸福久久”認為,1號店此舉導致公司無法對之前銷售的商品履行售後服務義務,導致消費者對公司產生質疑,嚴重損害了商譽,造成經濟損失。
  6月16日,“幸福久久”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1號店賠償從3月25日至6月15日凍結商鋪期間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24.9萬元,網店設計維護人工費20萬元,凍結店鋪造成商譽損失52萬元,退還今年3月下旬的營業額款6615.29元,退還保證金2萬元,平臺管理費7800元,退還廣告費餘額176.94元,並解除雙方的合同。
  1號店辯稱,平臺要求商鋪一般在48小時內發貨。“幸福久久”承認在價格設置上出現錯誤,讓消費者認為是在促銷,當然會引起搶購。消費者通過正常流程下單購買,沒看出有惡意敲詐的情況。“幸福久久”未履行按期發貨義務,也沒有與消費者協商解決,按照1號店遲延發貨的規則,需按貨款的30%,最低20元、最高200元的標準對買家予以賠償。
  此外,在此事件中,1號店接到大量消費者投訴,“幸福久久”未配合對投訴進行處理、並對消費者進行語言威脅,使1號店商譽受到影響。
  1號店稱,根據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,平臺進行了凍結商鋪的處罰,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。“幸福久久”公司自入駐以來總共成交134筆,交易額僅8萬餘元,其主張營業利潤損失24.9萬元沒有依據。
  [法官說法]
  “67筆訂單是惡意訂單”系網店推測
  主審法官認為,原告曾以惡意訂單向警方報案,警方認為是民事糾紛不予受理,僅出具求助回執。從現有證據看,原告認為67筆訂單是惡意訂單,只是其自身推測,法院不予採信。雖然按照《1號店服務協議》,商家因錯誤定價可以通知買家取消訂單,但並不意味商家取消訂單、不發貨可以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被告按照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中的遲延發貨規則給予顧客每筆200元的賠償,由顧客主動取消訂單而解除了原告的發貨義務。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報案筆錄中談到,發貨會損失3000元以上,而不發貨損失訂單金額30%,說明原告知道該規則。在不能證明67筆訂單是惡意訂單的情況下,消費者收到每筆訂單200元不是不當得利,而是因原告不發貨的補償。
  原告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,被告無權處罰原告。但根據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載明,“1號店網站有權對用戶行為及應適用的規則進行單方認定,並據此處理”。《1號店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作協議》 載明,“商家違反協議,1號店有權對商家進行包括但不限於關閉店鋪、凍結賬號、凍結資金、終止合作等處罰”。所謂凍結店鋪等,實際是被告停止向原告的網上店鋪提供服務或停止合作,仍是民事糾紛的處理,而不是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,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約定,並不存在違法的問題。原告並未就其損失提交實質性的證據,1號店無需賠償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,1號店返還幸福久久公司保證金7350元、平臺使用費5958.33元、貨款6615.29元和廣告費176.94元,同時駁回其餘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網店標錯價,4000元裸鑽賣10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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